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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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桓台县位于山东半岛中部,地处鲁中山区和鲁北平原的结合地带,是鲁中名城、齐国故都——淄博的市辖县,全国百强县(市),山东省县域经济30强,全国闻名的“建筑之乡”。总面积498.25平方公里,人口49万。辖11镇、1个城区街道办事处和2个省级开发区(桓台经济开发区、山东东岳国际氟硅材料工业园)。桓台县东距青岛机场和青岛港250公里,西距济南机场100公里。境内高速公路、铁路、国道、省道纵横交错,四通八达,区位优势十分明显。境内马踏湖面积近百平方公里,是山东省七大名胜风景区之一,素有“北国江南”之称。桓台县是人类早期生活、居住地区之一,境内史家遗址出土了中国迄今最早的甲骨文。桓台周朝属齐国,秦归齐郡。公元前206年设县,取名西安县。因境内有齐桓公戏马台,1914年更名为桓台县至今。桓台县地处暖温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,气候温和,四季分明,年平均气温12.5℃,降水量587mm,有大小河流11条,上游位于鲁中山区,大多是南北流向,东有乌河,中有东西猪龙河,西有孝妇河;东西向河流南有涝淄河,北有小清河、预备河。